石家庄社保参保
情形:社保参保
办事要点
- 适用人群
-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个人参保登记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河北省灵活就业的人员,不限制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不限制有无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均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方式:
1、线下办理:可直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线上登记:下载“河北人社’手机App→打开APP后点击右下角→选择“社会保障”'更多服务”专栏,点击“灵活就业参保”→选择“参保登记”,填报基本信息,按照界面提示完成参保登记
如果不方便线下办理的话,可以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缴费渠道:
缴费渠道也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
1、线下可以到税务窗口、自助终端办理
2、线上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步骤如下:微信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在底部菜单选择“业务办理”→“社保缴纳”“个人社保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方式:
按年、按档次缴纳。
缴费档次:
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额为准。
线上办理入口:
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ohrss.gov.cn)、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各级人社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群: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个人社保缴费”界面的“灵活就业医疗参保登记和查询”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所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各市缴费费率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医保、税务部门。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河北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河北省居住的外国公民。
缴费渠道:
1、“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各地税务局官方公众号
2、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河北税务”APP
3、“河北社保云缴费”支付宝小程序
4、微信城市服务
5、“云闪付”APP
6、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厅自助缴费终端
7、便民缴费自助终端
8、合作银行柜台、自助柜员机、银行APP
已开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行、张家口银行、承德银行、保定银行、沧州银行、邯郸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廊坊银行、广发银行等
单位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2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 2份 | 无 | ||
符合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无 | |
2 | 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无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nsfw/zn19/sbfs/201910/t20191030_2447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