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生态环境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公安厅五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和《辛集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辛交发〔2020〕23号)要求,制定本奖补实施方案。
一、奖补原则及标准
(一)奖补原则
1.重型车辆奖补标准高于中型车辆;
2.货车奖补标准高于牵引车;
3.注册年限较新的车辆奖补标准较高;
4.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奖补标准较高。
(二)2020年10月31日17:30前报废注销车辆奖补标准
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奖补标准
说明:1.本表中指在《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2.此标准为单车省和辛集市奖补总额。
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奖补标准
说明:
1、本表中车辆指在《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前,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此标准为单车省和辛集市奖补总额。
(三)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7:30前报废注销车辆奖补标准
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奖补标准
说明:
1.本表中车辆指在《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此标准为单车省和辛集市奖补总额。
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说明:
1、本表中车辆指在《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前,不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此标准为单车省和辛集市奖补总额。
二、奖补范围及对象
(一)奖补范围。在我市2013年及以前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2020年5月14日,即冀交运[2020]190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转入我市的车辆不在此范围。
(二)奖补对象。符合上述奖补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奖补资金来源及支出责任划分
(一)奖补资金来源
1.辛集市财政预算安排;
2.省级奖励资金;
3.中央奖补资金(待其政策明确后从其规定)。
(二)支出责任划分
1.省级财政奖补范围为辛集市辖区注册车辆;
2.辛集市级财政奖补范围为辛集市辖区注册车辆;
3.中央财政奖补范围为辛集市辖区注册车辆。
四、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领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废车辆,赴本市具有合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交付拟报废车辆,并由该企业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步:交管部门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机动车查验登记表》,符合规定的,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由回收企业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步:机动车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审批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并开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第四步: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本市设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奖补兑付窗口填写《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办理申领手续。
(二)申请奖补车辆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车辆所有人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并附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拍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统一办理: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排放标准是否属于国三及以下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发改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3.交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安排。
五、奖补时限
2020年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时间(以机动车回收日期为准)为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奖补业务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5月31日17:30前,逾期不再受理。2021年及以后年度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将不再给予财政奖补。
本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制定,如有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