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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时间

日期:2021-11-30 16:57:10

  自2020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执行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什么是重型城市车辆?

  重型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应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2020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城市车辆,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城市车辆,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违反要求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对外公布,根据该通告,河北省决定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称,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提供书面告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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