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

日期:2021-11-30 18:03: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集聚高端人才强力推进我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绿色食品等三大主导产业绿色发展、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9〕-51)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引进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周转用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第三条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使用。区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需求调查分析和人才认定、人才公寓退出等工作,并会同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分配。区发改局联合经济开发区负责适用企业认定并向区人社局提供具体企业名单。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区科工局负责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落实外国专家入住人才公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全职引进的持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和鹿泉区人才绿卡A卡、B卡、C卡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工作满一年的,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无自住用房的各类人才。同时,人才公寓保障对象工作单位须在本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符合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信息技术及相关的智能制造、大数据和物联网、新一代互联网和通信;

  (二)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一代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

  (三)生命科学、绿色食品、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四)出口创汇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符合招商引资准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八)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九)经评审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含技术平台、工作站、研发中心);

  (十)经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类型企业。

  外国专家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上级部门相关待遇规定优先保障执行。

  第三章 分配标准

  第五条 持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的人才和持有鹿泉区人才绿卡A卡一、二、三类人才可免费享受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

  第六条持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的人才和持有鹿泉区人才绿卡A卡四、五类人才以及持有鹿泉区人才绿卡B卡的人才可免费享受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

  第七条持有鹿泉区人才绿卡C卡的人才可享受不超过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积,人才公寓免费居住年限为5年,并需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期满后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分配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分配根据人才需求,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配。相同条件人才摇号排序。

  第九条 具有多个荣誉称号的专家人才,按最高称号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和居住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条 人才公寓分配由区人社局和区住建局共同负责,具体分配程序如下:

  (一)公告。区人社局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人才公寓数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公告同时一并公布经区发改局和经济开发区审核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申请。符合人才公寓居住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人才公寓申请表;

  2.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或B卡原件及复印件,区人才绿卡A卡、B卡或C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在鹿泉无房证明;

  5.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在我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现实表现评价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区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根据房源情况,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

  (四)复审。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并核实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同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申报人住房情况,区住建局核实申报人公租房入住和商品房合同网签情况。经审核,符合人才公寓居住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五)排序。区人社局按照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分类排序,相同条件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摇号排序时公证处全程参与,排序结束后按照综合排序高低确定入围人选。

  (六)配前公示。区人社局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公开选房。

  (七)公开选房。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排序依次进行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八)签约备案。入围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局签订人才公寓居住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区人社局负责将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的房租补助、购房补贴和免收租金的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已入住区公租房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成功后需退出公租房。非特殊情况无故不参加现场选房和签订入住合同的,取消其两年内人才公寓的申报入住资格。

  第十二条 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符合更大面积住房保障申领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分配,申请成功后退让原居住人才公寓。

  第五章 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人住前需缴纳住房押金。

  第十四条为确保人才公寓分配专房专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和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企业对于人才在政治表现、忠诚度和贡献率等方面出具的评价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进入退出程序。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和居住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并停止单位和个人享受区级其它人才政策,将失信信息纳入用人单位和个人信用系统,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分配的住房,并在下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1.人事关系调离鹿泉区或者单位的;

  2.在鹿泉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3.转租、转借、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4.企业对申请人考核评价等次较差的;

  5.婚前双方都分配有人才公寓的,婚后夫妻一方要退出一套人才公寓;

  6.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7.犯有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严重错误的,涉嫌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或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8.因个人责任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9.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水、电、物业费及其它应由入住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10.企业自首次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之日起五年内平均亩税收达不到30万元/亩的;

  11.其他不适宜居住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入住人员退出人才公寓时,填写《鹿泉区人才公寓退房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退回押金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有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首页
发布信息
置顶信息
会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