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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日期:2021-11-30 18:05:20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5.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6.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持有有效市级(B卡)或市内四区(C卡)人才绿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4.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60岁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铺、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5.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6.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7.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9.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二)街(镇)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初审通过,进入区级审核。

  (三)区级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未配租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从下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复核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由民政部门对收入进行核定。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查。

  五、抽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料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六、信息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在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户籍、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并提供相应资料。保障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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