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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动车上牌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日期:2021-12-10 13:01:57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规定上牌相关内容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点击查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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