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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

日期:2022-12-28 11:03:47

  按照“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居者有其屋、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定位,为更大程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经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拓展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其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职工配偶为房产共有人的,配偶父母也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

  共同还款人最多为2人。共同还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在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30%。在我市其他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20%。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石家庄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石家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22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发放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含)后仍执行原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详见附表)。

  二、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22年10月1日(含)后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并按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2022年10月1日(含)后申请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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