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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石家庄公积金新政解读(持续更新)

日期:2022-12-28 11:04:19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市公积金贷款核查房产套数认定范围有变

  核查房产套数范围扩大到市区内各县区

  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信息属实,在石家庄买房若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核查房产套数的范围的确已经从此前的“石家庄市”扩大到“石家庄市区内各县区”。

  征信报告若体现外地有房,也算名下有一套房

  据介绍,目前公积金贷款核查房源套数的范围为整个石家庄市,包括周边县区,但不包括辛集市。如果个人的征信报告上有体现在外地有房的话,也算名下有一套房。

  换句话说,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的房产套数范围为包括周边县区的整个石家庄市,同时也要看征信报告,报告中有体现的话无论在石家庄还是外地都算有一套。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变

  此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维持不变:购首套住房首付款30%、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6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仍旧暂停发放。

  4月1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发布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等4个重磅文件,均从4月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由60%调整为100%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显示,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家庭还贷压力,经2019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9年4月1日起,对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进行调整,由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利息的60%调整为100%。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其次,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按照石家庄2017年3月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对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

  《通知》还要求,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在审查购房人家庭收入、缴存基数等信息时,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这些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纳入“黑名单”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通知》指出,若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详情点击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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