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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公积金个人房贷贴息办理公告

日期:2022-12-28 11:04:48

  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即日起开始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石家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2、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3、借款人在2018年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4、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现象。

  三、贴息期间

  贴息期间为2018年度(以实际扣款日为准)。

  四、提交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能够证明家庭成员与借款人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3、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4、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

  以上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各2份。

  五、办理地点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石家庄市主城区的,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个贷中心(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申请;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的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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