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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日期:2022-12-28 11:05:29

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1520元。

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石家庄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76元/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石家庄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66元/月。

领取期限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石家庄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 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金条件和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失业人员收到短信提示后,可以通过“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www.he.12333.gov.cn)或下载“河北人社”手机APP 自助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4.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长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电话:86662059

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支农路3号

电话:83997274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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