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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医保共济政策

日期:2022-12-28 11:05:56

  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和门诊就医政策发生变动,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21]—12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政策要点简述如下:

  个人账户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灵活就业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上年度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应划入个人账户。安置、居住、常驻在未实现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地区的,经申请可由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金额退给本人。

  5、职工调离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6、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本人金融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门诊共济待遇

  职工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45岁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 20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25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参保职工可在石家庄市城内二级及以上定点疗机构和市医疗保障部门选定的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请询问所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处或医保办),也可按规定在省内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门诊统筹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可直接在就医省或地市已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地区,可选择在已备案的常驻地、居住地或安置地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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