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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

日期:2021-11-23 16:14:11

  甲方:(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培养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文件精神和石家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关于2021年小学全科教师公费教育培养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为面向培养计划县(市、区)就业的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教育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按照随录取通知书附寄的丙方联系方式,同丙方取得联系,并将七份协议书全部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另外三份协议书由丙方负责于开学前统一送达甲方。甲方收到三份协议书后,一份由甲方留存,一份在学籍注册后交由乙方留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关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在收到甲方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和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后,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须在本协议书签字,并按照随录取通知书附寄的丙方联系方式,同丙方取得联系,将七份协议书全部送达丙方。开学后,乙方持本人录取通知书按时向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经复查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不得以其它理由转为非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一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毕业后通过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举办的招聘考试,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按照省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市、区)以下(含县城)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三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提出本地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及协议书签订工作,须于录取前,将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邮编等信息通过市教育局告知甲方。录取结束后,丙方负责接收乙方送达的七份协议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一份由丙方留存,一份由丙方教育部门留存,一份由丙方人社部门留存,一份送达市教育局,另外三份于开学前送达甲方。

  第十六条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七条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八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培养计划县(市、区)财政安排,并按实际录取学生数全额拨付给培养学校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和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小学全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以及丙方教育局和人社局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市教育局备存。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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