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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石家庄人口普查最新通知

日期:2021-11-26 16:49:47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9〕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自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查清10年来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市、现在市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成立普查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普查所需部门行政记录,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工作,以及与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普查中涉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宣传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普查相关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普查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调涉及少数民族人口普查方面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户籍管理登记、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的比对工作,以及协助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死者火化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监狱服刑人员人口普查方面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普查涉及社会人才档案信息方面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物业企业配合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户外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在本系统的宣传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普查在本系统的宣传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在本系统的宣传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开展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正常死亡人口信息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以及协助配合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普查中涉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

  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市政府领导讲话及相关文件的审定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在本系统的宣传工作;

  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负责配合普查的相关工作;

  市警备区负责对解放军现役军人的普查、汇总;

  武警石家庄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三)选聘普查人员。全市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对于村居委会兼职的普查人员,根据普查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规定给予误工补贴。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由普查员使用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采集数据,倡导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防泄露。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创新方式方法,精心策划组织,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知识,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普查、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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