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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取消省内异地就医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30 16:30:26

  近日,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因为各统筹区医保待遇政策和信息系统不同,就医群众在省内跨市住院就医结算必须备案,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无法直接之间结算。2021年6月,在全省各级医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在省内所有统筹区切换上线,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全省范围内的医保信息集中、标准编码统一、经办业务互通。国家信息平台成功切换后,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决定,要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成果,着眼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医保结算服务,尽快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切换国家信息平台成果。为了将工作落到实处,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专题研究,形成了推进省内无异地的工作思路。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覆盖范围。一是人员保障范围。河北省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二是政策实施范围。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房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第二部分明确了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三部分明确了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和参保地的政策。这部分重点对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药店购药政策提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是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包括明确职责任务,强化信息管理和加强基金监管。这部分重点强调参保人异地就医的信息管理,借助异地就医推动医保电子凭证使用,特别针对门慢(特)病监管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明确了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统筹推进和加强宣传引导。明确2021年9月1日起省内无异地工作全面实施。

  三、政策红利

  政策实施后,老百姓将享受到三方面的红利。

  一是便民红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内市域间人口流动加大,有些群众省内异地住院时,并不了解备案政策,出现因没有备案,造成医保待遇降低的问题。《通知》要求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新的政策能够切切实实方便老百姓,解决了当前省内流动人口住院就医忘记备案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考虑了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群众,保留了手工结算的渠道。

  二是惠民红利。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是市级统筹,有些统筹区规定到市域外住院就医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会降低。《通知》明确规定省内参保患者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住院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新的政策减轻了群众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负担,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红包”。

  三是利民红利。过去省内门诊慢(特)病只能在统筹区内直接结算,很多退休老年人在子女的居住地生活,发生了门诊慢(特)病费用需要回到参保地报销。此外,还有一些地区规定每个患者只能选取1-2个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明确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政策实施后,这些老人就不需要来回奔波,节省了时间和交通费用,在统筹区内的慢(特)病患者能够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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