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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电动车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日期:2021-11-30 16:33:45

  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驾驶、各行其道、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车辆;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

  (三)醉酒驾驶;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内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点击查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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