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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日期:2021-11-30 16:41:41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院起付标准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90%、85%;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92%、87%。以上各支付段,医保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三、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备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京津地区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在“京津沪广深”的一、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依据: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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