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有哺乳假吗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https://www.hebei.gov.cn/columns/1d2e3a9b-b75b-4c3c-8319-9a697ceea6e4/202309/12/625637bb-fc6c-495e-8ee5-1b9927e9a0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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