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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户口户主变更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或户内家庭成员与原户主协商一致申请变更,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经家属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过失踪登记达6个月以上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户内只剩非直系亲属或其它非亲属的除外);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七)其他特殊原因,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变更户主的。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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