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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各类情况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以下为各类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2、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3、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4、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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