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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支付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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