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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有调整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归集政策

  缴存职工在转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提取政策

  (一)租住商品房用于自住的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时,优先支持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提取时间及金额:

  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为9600元。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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