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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石家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时间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2月6日起,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矿区、裕华区(不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因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系统升级和窗口整饰,决定自2015年12月3日起开始停办房屋、土地、林地、水域登记业务。2015年12月7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5年12月3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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