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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申请撤销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以下简称“买卖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撤销材料:

  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在石房网站声明作废;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所见证的委托书。

  四、所退房源在“石房网站”公示,由开发企业公开销售。

  五、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六、本规定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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