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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材料+地点)

  石家庄新华区廉租房申请

  1、申请人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4)婚姻证明;

  (5)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关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与市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进行收入、资产等内容的调档核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区常务会审批。

  (6)区住房保障局将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家庭备案,公示,并于审批通过次月起向申青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办理地点:住房和城区建设局窗口

  办理部门:户籍所属社区(居委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10: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86952339

  监督电话:869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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