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石家庄生育保险医疗费怎么结算?

石家庄生育保险医疗费怎么结算?

  生育保险医疗费怎么结算?

  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相关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生育证、夫妻双方户口本,于生育前通过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被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备案之月起享受待遇。不办理备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石门网”公众号,回复“生育保险”即可查看石家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及报销指南

回到首页
发布信息
置顶信息
会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