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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第二十六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石门网”公众号,回复“生育保险”即可查看石家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及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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