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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医保慢性病认定(条件+材料+流程)

  申请条件

  患《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所列病种的参保职工。

  办理材料

  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或《石家庄市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章。

  2.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医保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病的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

  4.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志)。

  5.一寸免冠照片1张。

  办理流程

  1.每年的3月份、8月份需认定慢性病的在职职工,将办事材料交单位;单位初步审核后报送到医保中心。

  2.每年的4月份、9月份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认定。

  3、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从次月起享受待遇。

  流程图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和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

  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83865076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8386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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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

  为规范慢性病就医管理,保障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就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认定

  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相关资料、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病种认定。县(市)经办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每年认定一或两次,具体申报材料及认定工作由各县(市)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各地经办机构在认定慢性病时,根据慢性病标准,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次月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就医情况,进行复核。

  二、病种范围及待遇

  (一)未享受公务员补助职工

  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费用水平较高的病种为3000元,具体病种为: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3精神障碍;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硬化;6帕金森氏病;7重症肌无力;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系统性硬化;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1慢性骨髓炎;12运动神经元病。

  费用水平较低的病种为2000元。具体病种为: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心绞痛;6心肌梗塞;7慢性心房颤动;8各种慢性心力衰竭;9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慢性肝炎;11慢性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14癫痫;15活动性肺结核;16股骨头坏死;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二)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

  在职公务员慢性病病种范围如下: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肺心病;3各种慢性心力衰竭;4慢性心房颤动;5风心病;6高血压;7心绞痛;8心肌梗塞;9心肌病(原发性);10消化性溃疡;11慢性肝炎;12肝硬化;13慢性肾炎;14肾病综合征;15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16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糖尿病;20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2库欣综合症(皮质醇增多症);23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4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5系统性红斑狼疮;26系统性硬化病;27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28脑血管后遗症;29多发性硬化;30帕金森氏病;31运动神经元病;32癫痫;33重症肌无力;34精神障碍;35结核;36股骨头坏死;37慢性骨髓炎。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认定慢性病后,参保职工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和普通病门诊共同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医保年度末,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清零。下一个医保年度初,重新选择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慢性病病历本就医,使用与认定的慢性病相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四、医疗费结算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结算。记账的医疗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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