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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医保危重抢救病种范围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管理办法

  为规范危重抢救病种就医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危重抢救病种就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范围

  (一)呼吸系统疾病(7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急性肺栓塞、大咯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

  (二)循环系统疾病(8种):急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力衰竭(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急性心房颤动及反复发作心房颤动、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急性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急性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重症急性胰腺炎。

  (四)内分泌系统疾病(3种):甲状腺危象、垂体功能减退性危象、肾上腺危象。

  (五)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六)神经系统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或脑干梗死、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药物(含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八)其它疾病(8种):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骨折。

  二、就医管理

  参保职工患上述范围内的危重抢救病种,可就近就医。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诊治。

  危重抢救病种属于意外伤害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认定和报销。

  三、认定

  认定危重抢救病种,应由主管医师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认定表》,并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诊断证明等,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病种认定手续。

  四、医疗费报销

  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相应级别住院费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职工诊治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认定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危重抢救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明细、危重抢救病种接续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复印件,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职工外出期间因诊治危重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凭外出证明、《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认定表》、出差探亲地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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