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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石家庄市新生儿住院医疗费可直接结算

  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市区将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为方便参保城乡居民报销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经研究决定,将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报销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包括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开发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循环化工园区、矿区、正定县)的新生儿住院。

  如遇问题不能影响新生儿治疗

  《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间,协议医疗机构发生问题,可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解决,不能影响新生儿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可现金垫付再报销

  《通知》指出,新生儿需要住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的要求办理住院,全额收取押金。待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后,将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特殊情况下,新生儿住院医疗费可以现金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新生儿住院医疗费涉及两个年度,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按照结算年度的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结算和实际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发生的医疗费全额垫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通知》要求,协议医疗机构要协助新生儿出生后尽快办理出生证;新生儿参保后,协议医疗机构要将住院医疗费及时转录到医保系统。

  出生超过4个月可按自费结算

  《通知》要求,新生儿出院后,应在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临时就医卡)到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超过4个月后,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自费结算。协议医疗机构最多可转录4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只限新生儿)。

  新生儿的病历姓名与出院结算时的姓名不一致,应在病历首页填写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号,同时在病历中留存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和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审核。同时,可在协议医疗机构HIS系统中,按照社会保障卡的信息修改新生儿姓名。

  《通知》还要求,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纳入智能审核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抽调新生儿出院病例。

  附石市(市区)非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期新生儿参保登记办理方式

  申请条件

  父母属于本市常住户籍的新生儿出生,随父母或配偶工作调动随迁户籍入本市

  办理材料

  户口页、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流程

  1. 城乡居民或监护人将户口页、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保登记表等办理材料报送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专管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参保管理科报送办理材料并申请参保登记;

  3. 城乡居民参保管理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参保登记;

  4. 通过审核的,当天予以参保登记;

  5. 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征管大厅城乡居民参保管理科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次年5月,年度6月至8月时间可能会变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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