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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居民特殊病种认定(条件+地点+材料)

  一、申请条件

  申报人属于参保人并患以下特殊病种: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

  4.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经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县(市)乡镇卫生院,所选定点医院医保科盖章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认定表》;

  2.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加盖诊断证明书公章及医保科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3.病历资料: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介入或手术记录、病理学检查报告、凝血因子缺乏的相关化验报告或者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慢性肾衰竭的还需提供透析记录、器官移植术后的需提供移植术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白底一寸证件照(背面写姓名)。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本人所在的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县(市)乡镇卫生院报送办理材料,申请认定特殊病种;

  2.医疗审核科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认定意见;

  3.通过审核的,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认定,当月起享受特病待遇,次月核发《特殊病病种就医证》,办理材料不予返还;

  4.未通过审核的,次月返还办理材料,告知不予认定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

  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0

  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89

  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 031183865006

  办理时间:

  每月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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